被告協(xié)助完成項目查封保全財產,原告輕率解封致使工程款無法收回,協(xié)議均為原告用章,溧陽法院罔顧事實判決,無理指責外省中院生效判決,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怒告主審法官。
2022年2月28日,溧陽市人民法院(2021)蘇0841民初2385號一審判決如下:
一、姜法忠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龍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15947371元及利息(其中14643800元的利息應自2021年1月15日起計算;1303571元的利息應自2021年4月23日起計算,均按LPR利息計息)。
二、駁回原告龍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判決書第一頁最后兩頁)
判決依據(jù)
根據(jù)記者獲取的溧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溧陽法院認為本案原告龍海公司系根據(jù)與被告姜法忠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而提起的訴訟,如何審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也即如何審定姜法忠與龍海公司的法律關系,應是本案審理的關鍵。法院認定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應認定被告姜法忠系以個人名義承包了龍海上海分公司。但從該合同內容上看,該合同違反了我國建筑法對于建筑企業(yè)資質要求的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但雙方在合同中關于姜法忠應對承包上海分公司經營期間對外產生的債權債務向龍海建工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的內容,以雙方對承包經營期間內部責任清算承擔的約定,仍應參照適用。故法院認為被告姜法忠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依據(jù)《內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因錯誤解封而產生的損失。
被告不服判決
對此該案被告人姜法忠不服判。姜法忠表示,2011年龍海公司承攬了內蒙古的廠房工程,并將工程轉包他人,其時我與龍海公司有業(yè)務合作,個人承包了龍海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無營業(yè)執(zhí)照,龍海公司將位于內蒙古的廠房項目交于上海分公司管理。2014年因發(fā)包方拖欠工程款,龍海公司法人張龍海親自前往內蒙古鄂爾多斯法院訴訟工程發(fā)包單位(鴻泰重工有限責任公司),并以自己公司的土地作抵押,申請法院保全查封了發(fā)包方的房地產在建項目。后在發(fā)包方承諾將價值536萬的房屋轉到龍海公司的名下,并另匯款支付二百萬元給龍海公司,龍海公司與工程發(fā)包方泓泰重工于2015年9月在內蒙古鄂爾多斯中院達成調解協(xié)議,龍海公司申請法院解除了對發(fā)包方的財產保全。后來泓泰重工未能按約繼續(xù)支付工程款,期間房地產又被其他法院執(zhí)行查封變賣。因實際施工方長期向龍海公司討要不到工程款提起訴訟。工程所在地法院判決龍海公司支付工程款,龍海公司又在溧陽法院將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賠償龍海公司所謂因支付工程款的損失二千萬元加利息,溧陽法院對龍海公司自己解封保全理應自己承擔后果的確鑿事實未作任何認定,而是極其荒唐的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依據(jù)(內部承包合同)代位要求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因錯誤解封而產生的損失”。
(附被告舉報信)
被告人怒告主審法官
該案被告人姜法忠認為溧陽法院主審法官判決錯誤對我提供的重要證據(jù)予以無視,竟然如此糊弄當事人。試問溧陽法院是否有權判決認定外省的中級人民法院解封違法?是否有權判決要當事人向鄂爾多斯中院主張賠償責任?被告人已向有關部門怒告該案主審法官枉法判決并提起上訴。
法律界人士觀點:
法律界專家就此案分析指出,該案的關鍵點不在于是否適用《經營承包合同》,而在于該案被告人是否承擔了該工程項目的風險管理職能,該案當事人姜法忠盡管前期管理了涉案工程,但龍海公司對發(fā)包方提起訴訟,已經接管了該工程項目的風險管理職能,龍海公司起訴并將發(fā)包方土地與在建工程查封,已經化解并挽救了項目可能的損失。但該案原告龍海公司后主動解封財產凍結,對該項目的損失負有全部責任。
本案關鍵在于該案判決的主審法官忽視被告提供的重要證據(jù),有枉法裁判嫌疑。同時作為縣級法院在判決書中指責外省中級法院裁判錯誤也是不合法的。
事件還原
龍海與發(fā)包方達成解封和解協(xié)議。2015年9月16日,龍海公司與鴻泰重工有限責任公司(發(fā)包方)、達拉特旗鼎邦置業(yè)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和解協(xié)議第二條內容如下:為幫助鴻泰公司、鼎邦公司渡過難關,在雙方申請法院出具調節(jié)書的同時,龍海公司申請法院解除對鼎邦公司在售房產的查封,用于鼎邦公司以所解封房產辦理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鼎邦公司、鴻泰公司申請對法院解除對龍海公司位于江蘇省溧陽市燕城大道北側、東泰路東側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溧國用(2013)第07434、面積為9431平方米土地的查封。
2015你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4)鄂商初字第8號,經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xié)議。確定實際完成工程款10800萬元,已付5730萬元,尚欠5070萬元。并約定鴻泰公司對剩余工程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并確定如三方都能按照2015年9月16日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履行完畢,則本調解協(xié)議的各項內同均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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